新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,修好就能“恢復原狀”?法院:貶值損失也要賠!
2026-04-13 10:46:55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劉建軍 | 作者: | 點擊量:7693
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羅琳
剛提的新車,才上牌就發(fā)生事故了。對方全責,修車費也賠了,車也維修好了,這事就算翻篇了嗎?新車變“事故車”,“貶值”損失誰來承擔?
劉某在某汽車公司購買了一臺小轎車,汽車公司員工鄧某駕駛該車輛辦理完上牌手續(xù)在駕駛回汽車公司的途中,被歐某駕駛的小汽車碰撞。交警支隊認定歐某負全部責任,鄧某無責任。隨后,該小轎車因車身右側(cè)刮蹭脫漆及部分位置變形被送回公司進行維修,維修費用總計17900元,歐某車輛的保險公司支付了該筆維修費。劉某以該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市場價值貶損為由主張貶值損失賠償,因與歐某、保險公司協(xié)商未果,訴至法院。另查明,劉某委托某公司對車輛進行評估,貶值評估報告顯示,該車輛貶值損失金額為29903元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劉某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系因車輛損壞而產(chǎn)生的操控性、安全性、舒適性等基礎(chǔ)性能的降低,以及因此在市場交易上的價值減損,所以該車輛貶值損失為間接損失。
目前雖并無法律法規(guī)明確賦予當事人貶值損失請求權(quán),但在少數(shù)特殊、極端情形下,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。結(jié)合本案,該車輛為購買時間尚短、行駛里程數(shù)少的新車,車主尚未提車即因交通事故受損,可以認定是少數(shù)、特殊的極端情況。且劉某委托評估機構(gòu)對車輛的物理性、功能性價值進行了評估認定,法院認可案涉小轎車存在一定的價值貶損??紤]到案涉車輛已通過維修恢復到正常使用狀態(tài),法院酌情認定該車輛的貶值損失為3000元。
判決后,歐某已經(jīng)履行完該賠償責任,劉某亦未提起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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